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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着明确规定: 第一、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全部的礼金; 第二、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但是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全部返还礼金; 第三、根据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酌定返还礼金; 第四、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返还彩礼钱。可以实际共同的时间算起,一至两年内的提出离婚的,返还彩礼钱的额度可以酌定返还;实际生活的时间超过两年的,一般不退彩礼钱; 第五、导致感情破裂过错方,确定返还礼金的额度。其中,因为给付人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彩礼钱不予返还。但是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半数以下的彩礼钱。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可以酌情增加彩礼钱的返还额度。
一般不退彩礼。但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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