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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等。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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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1]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构成要件编辑 (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2] 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2]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2] 处理规则编辑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2]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物流担保有很多种,物流担保,实际上是指主要从事商业贸易或生产业务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根据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其拥有的处于流转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等动产或权利,设定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为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这个问题很复杂,前面的解答已经比较专业了,我想因为是因为有几个物流企业的法律顾问,才能给你有这样的解答。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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