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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通话录音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2-02-27
我在“财会通讯”上见到一短文说道关于保留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有这么一条“通过电话催款,保留电话录音”。众所周知,录音只有在征得对方同意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但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一条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显然这是一个单方面就能做到的行为,但在实际中由于证据不好收集(对方不签字也不盖章)而不易使之成立。那么电话录音在这时是否能起效?答复:你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查证属实的,录音资料就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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