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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亲属的户籍还在原籍,你可以以投靠亲属的理由迁回原籍; 投靠亲属落户情形: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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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亲属的户籍还在原籍,你可以以投靠亲属的理由迁回原籍; 投靠亲属落户情形: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一,可以的,前提是对口的学校愿意接收该生源: 1,孩子一般以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为原则,当事人如果需要在其他地区就学的,应先征得就读学区的学校意见,再办理转学手续; 2,一般办理孩子的转学手续,需要出具的证件为当事人(学生)家长的户口本、身份证、当事人的《卫生防役证》、联系方式等资料及证件; 3,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试验小学或者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了解当地的入读政策与办理条件。二,转学籍手续参照如下办理: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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