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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
如果注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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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资人、法人代表、监事的身份证明; 2、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及权属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应具备的其它申请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应当注明。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地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证明书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书、购房合同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7、在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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