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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绿化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鼓...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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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四)践踏、损毁花草;(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六)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七)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用火;(八)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九)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十)损坏绿化设施;(十一)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未经批准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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