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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侵害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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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不得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内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的指导和监督。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职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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