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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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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要判断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坚持以客观为基础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经验规则和逻辑规则。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事先是否有偿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等; (2)行为人事中是否有积极归还或消极不归还的行为或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财产等。; (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产和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诈骗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将其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产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或者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绝说明财产真实去向等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情形认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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