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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贪污数额特别绝大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法院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死缓,并且在考验期结束后转为终身监禁,这样,其不能办理减刑,终身在监狱服刑。推出这样措施,可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加强震慑。从制度实施以来,已有多名行为人获刑。
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条件 《解释》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也就是说,主要是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轻重大贪污贿赂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的第二是明确决定终身监禁的情况下,一、二审作出死亡缓期审判的同时,必须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在死亡缓期执行期满之前不能再视情况,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会受到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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