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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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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已经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来说,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均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对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各种有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等执行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减刑和假释裁定是否正确。
被害人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诉讼决定书之日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诉讼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议申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1、讯问与听取意见。 2、审核证据。
被害人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诉讼决定书之日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诉讼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议申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1、讯问与听取意见。 2、审核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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