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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的问题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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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的问题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执行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即子公司销账。同时母公司要按照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予以处理,对原属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包括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投资的债权)予以处理。 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子公司注销后关于债权债务清偿的约定,如果是母公司承继子公司债权债务,则应该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合并到母公司账簿中,同时调整对子公司投资及所享有的权益;如果母公司不承继子公司债权债务,则母公司对原属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包括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投资的债权)予以注销处理,调整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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