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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运行,安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入信息化快车道:全面建成使用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实现卷宗材料网上报请、案件全程网上办理、法律文书网上传输,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全省20所监狱已有13所建成数字化法庭,法官通过远程视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质效。 网上平台全面建成 案件办理全自动化 安徽省共有20个监狱,分布在8个市。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共18029件;2015年,这类案件数量为17063件。其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11所监狱,每年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万件左右,占全省案件总量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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