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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版权侵权会有以下后果: 1、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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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 ( 1)停止侵害。 (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3)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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