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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人遭受全责方撞击而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应由全部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责任方需要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适当营养补充费用以及医疗机构观察和治疗时给予的必要饮食补助费用等等。同时,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由于意外伤害导致受害者劳动能力降低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如果受害人人身损害导致肢体残废,责任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辅助器械费用以及伤残补偿金,保障其日后生活。如果不幸致受害人身亡,责任方还需对受害人家属负担葬礼相关事宜并支付死亡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引发其误工现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肇事者有责任支付相关的误工费用。事故发生后,如果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实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则肇事者需向对方赔偿相应的误工费用。如果双方无法就误工费达成一致,肇事者可以建议对方起诉当地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支付方式及日期:甲方于赔偿款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赔偿款。 5、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出诉讼。 6、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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