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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作出决策,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公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作出、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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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决策工作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四)研究和确定城市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住房保障、人口和计划、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五)审议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等重要事项;(六)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市政府工作报告;(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十)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决策事项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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