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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2021-09-30
第一,数罪独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牵连犯时,一般都是采用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是数罪并罚,因为牵连犯的犯罪嫌疑人是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所以触犯的罪名也是多个,此时就存在竞合问题,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各个罪名的处罚标准不一,所以都是按照处罚重的进行处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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