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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死亡之后,社保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而公积金是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不能。除非了能搞一个离职证明什么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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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是由提取人公积金帐户所属单位开具的。个人公积金帐户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办公室的,办理不同类型的提取审核有如下地域限制:(一)购买公有住房或使用权变更产权房提取,需到交款凭证上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办理。(二)申请购买其他房屋、提前结清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需到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办理。(三)困难提取需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四)租房提取需到租房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其它提取在各区、县管理部均可办理。
离线查询:四川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城中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房产分中心A区办证大厅一楼63-69号窗口及二楼80-89号窗口(临时)电话:028-8627927城南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65号人居一楼电话:028-85324726城北服务大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电话:028-8643675城东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建设南路3号成都市总工会东郊职工惠民服务中心北侧1号,二楼电话:028-8435074城西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129号成都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文体中心3楼。电话:028-64064608龙泉管理部地址:龙泉驿区北京路155号电话:028-83611321新都管理部地址:新都区于颖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四楼电话:028-83995136温江管理部地址: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中段89号电话:028-82728061双流管理部地址:双流区东升街银河路四段100号电话:028-85881585简阳管理部地址:简阳市河东新区人民路简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电话:028-27028993都江堰管理部地址: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15号2楼电话:028-87290123彭州管理部地址:彭州市天鹏镇新康路113号电话:028-8894949号成都市东街1028-8889号成都市东街1528-888889号成都市东街1328-889号成都市28-888889号成都市28-88888888-28-28-28-28-28-8888-888-8-8-888888-88-86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二楼电话:028-84350774城西服务大厅地址:成都青羊大道129号成都劳动人民文化宫文化体育中心三楼。电话:028-64064608龙泉管理部地址:龙泉驿区北京路155号电话:028-84854180青白江管理部地址: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028-83611321新都管理部地址:新都区于颖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4楼电话:028-83995136温江管理部地址: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中段89号电话:028-82728061双流管理部地址:双流区东升街银河路四段100号电话:028-8581585简阳管理部地址:简阳市河东新区人民路简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电话:028-27028993都江堰管理部地址:都江堰彩虹大道南段15号2楼电话:028-87630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电话:028-823137123彭州管理部地址:彭州市天鹏镇新康路11133号电话:028-8887879897号金堂管理部地址
住房公积金在职期间可以提取,不过提取是有要求的,在买房、修缮住房、支付房租等方面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扩展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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