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怎样赔偿

2021-04-07
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设区的市政府依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在一定期间内制定并公布的实施征地中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大棚、果树、林木、鱼塘、养殖场等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土地管理法细则或办法,大部分省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制定该标准的年度限制,有的市制定的标准执行年度跨度十年,有的跨度5年。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按照前三年产值标准理论,附着物补偿标准最低应在三年调整一次。个别市县在实施征地时为某一项目单独下发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其做法是不具法律效力的,附着物标准的制定应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并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项目齐全、标准合理、执行方便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有的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中也纷纷制定附着物补偿标准,故意压低附着物补偿标准,直接侵害被征土地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