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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债务,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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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否密切相关。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一起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形成债务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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