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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2021-11-04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关于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监视生活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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