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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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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签订贷款合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明对象提供贷款的,贷款合同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有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候企业可能会与他人或者与其他企业之间产生一些借款关系,这不会企业的经营。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的情形,企业之间当然可以签署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特定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是个人名义签署,但只要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企业和个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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