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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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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停止执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强制隔离戒毒条件?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6)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通常是说,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所以,行政诉讼是否停止执行得考虑情节的严重性。 此外,在行政诉讼期间,若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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