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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被退回侦查的方法是:运用情报信息系统。运用技术手段。灵活运用特情,秘密掌握线索搜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1.按照所述案情,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是不排除警方不会对你采取刑事侦查强制措施; 2.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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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专门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根据司法解释,仍不归还,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 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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