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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消防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心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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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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