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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根据相...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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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步骤。由于控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二者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直接立案侦查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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