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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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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离婚的案例增长的速度非常快,了解离婚案件诉讼的管辖法院不论是对于离婚的当事人,还是办案法官来说都有一定的意义,因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与其他案件的管辖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先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张先生系湖南省长沙市人,刘女士是山东省泰安市人,两人都是在上海上的大学。张先生与刘女士于1995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并居住在上海。自2002年开始,双方感情开始不和。2003年11月,张先生来到了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工作,并在当地租房居住至今,一直没有回上海家去。2004年5月,刘女士离开上海到山东省济南市工作,2005年2月,刘女士又来到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作,并开始在丰台区居住下来。张先生在得知刘女士到北京后,希望协商把离婚的事情给办了,但当张先生找到刘女士商谈离婚事宜时,刘女士表示不同意,除非张先生能支付其20万元补偿费。张先生于是希望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但他对于向哪一法院起诉很困惑:他知道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管辖应该以被告的住所地管辖,其起诉被告(刘女士)的住所地应该是上海,因为刘女士到北京市丰台区居住还不到一年,但他又不想去上海的法院打官司,那样太耗费金钱和精力,而且被告刘女士也在北京,如去上海对被告也不方便。于是他希望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能受理此案,但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刘女士没有在丰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没有管辖权,于是告知张先生不予受理。那么,张先生起诉刘女士离婚的案件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合法呢? 对于本案的管辖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张先生只能向刘女士居住的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虽于2004年5月离开上海到山东省济南市工作,后又于2005年2月离开山东来到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作,并开始在丰台区居住下来,但其居住的这两个地方都没有连续超过1年,因此,被告刘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上海某区法院管辖。 另一意见认为,应该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管辖。他们认为,虽然被告刘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连续居住还不到1年以上,但是被告刘女士离开其原居住地上海已经1年以上了,如果选择上海作为管辖法院不论是对于原告张先生,还是对于被告刘女士的诉讼来说都是不便利的,而如果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的灵活运用,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会因为诉讼管辖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出现上述两种认识很正常,因为我国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实不够清晰,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还有某些管辖的真空地带。但对于本案而言,有关司法解释有较详细的规定,只不过某些人没有注意到或者只是意识到但没有引起重视而已。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张先生离开其住所地上海已经超过了1年,刘女士离开其住所地上海也已经超过了1年,而刘女士又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应以原告张先生的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对离婚诉讼特殊管辖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管辖合同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5、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二、合同诉讼管辖、合同协议管辖、合同争议管辖法院 1、确定管辖法院步骤 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是否已经协议管辖。 属于何地法院管辖; 属于何级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一个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应考虑该案件是否曾经有管辖协议的约定。 4、地域管辖 民事纠纷没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时,为了确定法院管辖而制定的规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方法: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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