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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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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 1、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2、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 (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至于聊天记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还是未知的。可以起到有效证明作用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聊天记录经过审查核实之后,如果符合这三性,那就是有效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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