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或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主要经历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清偿这四个程序。
1、成立清算组根据第184条规定,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注销是要履行相应公告、清算手续的。如果当时履行此手续,应该通知相应债权人,你们应该参加该清算主张债权。从实践和你说的情况看,对方公司根本没有履行这些相应的程序,你可以到工商再查询一下,确认。对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或不履行清算手续就注销的,应该由清算级成员承担相应责任,一般是原公司股东,可以要求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需要专业帮助的话,可以聘请律师调查工商资料详细研究后再分析操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