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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形下,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应当担责。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1,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2,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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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删除了上述出资缴纳期限的规定,这就说公司法对此不加以限制; 2、新公司法仍旧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这就是说出资实缴的期限交由股东们制定公司章程时在其中约定,法律不再强制; 3公司章程一旦规定了出资时间,这对股东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股东应当按此期限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应当担责。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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