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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
1、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233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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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2、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3、综上,非法持枪打猎打死人的,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具体量刑,要以实际犯罪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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