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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如下:出租客运汽车根据车型,报废年限分别为 8、 10、12年,教练载客汽车根据车型,报废年限分别为 10、 12、15年...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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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 2、根据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在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但不强制报废。 但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要强制报废。 家用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第二十一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第五条第三款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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