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属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债务:1、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家庭生活中的债务是指夫妻为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教育。;2、从事生产经营的债务;3、医疗费用承担的债务4。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承担的债务;5、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债务;6、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沟通费用和债务。
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