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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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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量刑做了规定。“法释[2010]18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释[2010]18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筹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通知》)是指公司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证明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以货币、实物和其他方式向出资者偿还本金或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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