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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指的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涉黑犯罪主要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洗钱罪等。而涉恶犯罪的层次比涉黑犯罪要轻,未能到达涉黑犯罪的大可归类于涉恶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属于行为犯,凡是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可认定为构成涉恶犯罪中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2.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予认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注意:“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意: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个条件是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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