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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应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委托合同的种类如下: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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