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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政府 乙方: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搞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发展我镇林果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甲方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给与乙方一定资金扶持,标准为元/亩,待甲方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二条、乙方组织本村农户搞好果树苗木栽植,苗木自行购买,以栽植树为主,栽植标准为株/亩(即株行距×?),少数地块无法以亩计算时,可以株数折算; 第三条、在栽植苗木时,乙方要遵循果树栽植管理技术标准,包括挖大穴(不少于m)、栽优苗、浇透水、造树盘(不小于?)、涂树干、覆地膜、搞嫁接等,苗木成活率达到以上,甲方组织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给与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果树栽植地块要统一规划,成方连片,面积不少于亩; 第五条、检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春季,乙方组织栽植苗木完毕后,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第三条栽植标准进行检查,合格后支付乙方扶持资金%(即元/亩);第二次在秋季或年末再验收一次,合格后支付扶持资金的%(即元/亩);第三次在第 二年春季验收合格后支付扶持资金的%(即元/亩); 第六条、在迎接上级检查时,乙方应组织一定人力、物力,积极给予配合,安排好检查路线、地块等,甲方也将安排人员搞好协作,确保3上级检查顺利进行; 第七条、苗木栽植后,甲方负责果树管理技术服务事宜,包括培训、讲座、现场技术指导等,乙方应组织好农户学习,搞好果树日常管理,依照果树生长发育规律,达到早丰产、早见效目标,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第八条、若出现“去年栽树今年毁树、没树”现象,甲方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乙方责任人责任,三年内不再在该村安排扶持项目; 第九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有利发展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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