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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即是政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所外执行的条件 l、劳教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经省劳教局批准可以所外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劳教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教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2、劳教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组织合议,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劳教局审核批准。 3、劳教所应对拟呈报的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名单和审批意见,书面通报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或派驻的检察室。 4、劳教所根据省劳教局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5、劳教所对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对批准所外执行期限已满的要按期收回所内执行;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6、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期限已满或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时间,不计算已招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7、劳动所应按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执行劳教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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