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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而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事...
1、很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而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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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而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又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出现矛盾后,一方甚至双方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离婚调解书。对于假离婚纠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离婚这种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该清楚其法律意义以及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不应认定为可撤销。 2、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尽管离婚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一般不予支持。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假离婚;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骗取离婚证是违法的,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因为离婚意志虚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 但是假离婚属于民事案件,只有通知才能处理。没有诉讼,就没有人主动追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假离婚登记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离婚登记并收回离婚证后,才能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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