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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并不需要个人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当地城镇户口可以转成个人缴纳社保。 2、缴纳的费用和单位有区别,一般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比例分别在20%和8%,医疗保险各地有小差别,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在300%60%之间,自己选择不同档次缴费,具体按当地规定。 3、明显,个人缴纳社保比有单位参保,个人承担的费用要多出不少,由单位参保时,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的比例为8%和2%。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费和正常职工一样,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2.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缴纳。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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