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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婚内强奸作为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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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婚内强奸的罪名,最多在离婚诉讼期间,未判决离婚前,强行同房的,依据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强奸。
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看,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例外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案件几乎没有,是因为被强奸的妻子不愿报案而已。
一、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吗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徐松林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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