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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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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如下: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暂予监外执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即监狱,看守所应当审议是否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经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公示。如果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可以不公示,但应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看守所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连同相关诊断、检查、鉴定材料和担保人的担保。委托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看守所在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如果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看守所应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
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 1、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讨论提出; 2、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 3、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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