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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是依法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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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1)商标局作出驳回裁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办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完变更手续的;(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5)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规则》第30、31条。
商标评审一般可以公开审理的。但是只有相关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实际需要,才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并且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等相关内容。
商标审查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纠纷的法定机构,裁定取消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失去享有的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不存在。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并且,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虽然没有追踪力,但是如果商标注册者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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