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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标法低价中标种情况是如何防范这问题,第一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本项目的上限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招标人编制...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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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新招标法低价中标禁止了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目前没有这项规定的。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标单位都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都希望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办好事,而我们现阶段的价格体制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由定额取费标准定价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形成价格体制相矛盾,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价值,造成同一个单位工程,由于投标单位的资质不同,报价也不相同的现象;另外从当前的材料价格体制看,已经过渡到了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而建筑产品的价格管理体制却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即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又难以显现出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动态不相适应的,也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形成,应当承认业主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是其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包含了七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和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五十一条里规定了评委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包括(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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