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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本罪为情...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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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审理,是需要对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才可以判刑处理的,相关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审查认定,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就需要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处罚的。
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要素包括: 1、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表现为故意; 3、侵犯罪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当事人,而是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是不是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包括受害者、自诉人、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扶,就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在诉讼中,有时在诉讼前。灭亡是指灭亡、灭亡证据,包括将现在的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失,烧毁证据、破坏、破坏、破坏、丢弃等,虽然保存了证据形态,但是失去证据力,或者部分失去证据力,例如砧污,涂抹证据不能反映证据的事实等。所谓伪造,就是编制,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现存证据,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的真相。本罪是情节犯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然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能用本罪论处。魏先生的情节很严重,主要是动机卑劣:多次帮助的重大事件当事人的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导致中止的错误事件的影响很差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l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对方是事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决定实施破坏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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