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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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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而一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只能起辅助性证明作用,是不能单独使法官相信一个事实的。 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不出庭难以给法官直观的印象。 所以说,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法院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
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有规定,证人期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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