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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3、如涉及10周...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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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同时也是需要保留好购房时的出资证明,在房产证上面也是子女的名字,也可以证明房屋是单独所有。 1、根据《》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上说: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言外之意是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尚没有辨别和选择的能力,不考虑其意见。但如果对方有不宜抚养子女的事实,子女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意见同时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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