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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未保交强险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的解释,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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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
交强险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如下: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5、因受害人故意造车的交通事故;6、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驶、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简接损失(简单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8、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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