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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支持、督促其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管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治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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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编造、篡改、毁弃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涉险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科学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抢险救援,监控重大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危害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指挥人员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可能危及周边人员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依法征调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器材等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后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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