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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还没通过,通过以后会公布,不通过会有书面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出住房。 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对已享受公租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对其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审核。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审核结果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详查。
申请廉租房政策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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