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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只要劳动者能拿出证据,工伤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都应当送达给个人,而不是全部由单位领取。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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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
依据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收鉴定结论,送达的工作人员自然会登记在案注明(快递送达签收即送达),不影响送达的事实成立。 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送达不签收又不申请再次鉴定的,送达满15日,鉴定结论即产生法律效力,你可以按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只要劳动者是通过劳动局工伤科申请,然后由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用人单位就应当承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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